2011年上海财经大学研修班课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学位办〔1997〕2号)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学位〔1999〕13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质量,维护我校的良好声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办班的目的和原则:
课程进修班不属于研究生学历教育,而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继续教育形式。不直接与授予学位挂钩。在办班中必须遵循“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和“依法办班”的原则,实行教考分管、限额设点、立案报批等办法。
第三条 办班条件和限额: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应为有权开展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专业,一般要求已有三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的正常教学工作,一个单位的同一个专业每年登记备案的办班总数不得超过2个标准班,40人—60人为一个标准班,其中异地班只能有1个。
第四条 办班合作单位的条件:
(一)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和维护我校的声誉,各主办部门应精心选择办班的合作单位。要求合作单位具备良好的教学和科研条件,一般应为高等院校、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教育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
(二)主办部门必须与合作单位签署协议书,协议书可依据学校提供的协议书文本范式。协议书须经财务处(结算中心)和研究生部会签,各主办部门行政正职负责人或学校任命的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签署。
(三)办班广告必须通过办班所在部门办理,合作单位不得擅自刊登广告。刊登广告必须经学校校长办公室会同研究生部审查批准,并交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盖章方可刊登。
(四)合作单位应配备有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做好考勤、组织考试、成绩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办班名称与学习时间:
办班名称统一定为“专业名称+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学习时间一般为不脱产二年。
第六条 办班的管理:
(一)对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必须坚持入学条件,学员入学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工作三年以上,经过考核择优录取。
(二)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必须按照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组织教学,一般要包括全部必修课。若需要修改课程的设置,必须先经过院、系主管领导的确认,并报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选派优秀的教师(一般以研究生导师为主)授课,确保授课的时数和质量。做好外聘教师的资格审查;异地办班需要在当地聘任任课教师的,必须事先经过院、系主管领导进行资格确认,并填写外聘任课教师简况表(简况表由研究生部统一印制),报研究生部备案。
(四)严格课程考试制度。(详见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考试管理办法)
(五)课程结束,成绩合格者,由研究生部审核后发给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第七条 申请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程序:
(一)每年2月28日前各主办部门需完成下列工作
(二)主办部门必须在研究生进修班批准文件下达后方可开班,并由专人负责办班工作和对外联系。在开班后一个月内,向研究生部报送以下材料:
(三)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专业的有效期为该专业实施教学计划所需的年份,一般为二年左右。
第八条 学费标准与课时酬金标准及工作量计算:
(一)各主办部门在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招生过程中不得擅自决定学费。学费的标准由学校统一规定,研究生部负责监督,财务处(结算中心)统一收费,并按分成比例划入各院、系在财务处(结算中心)的帐号。
(二)学校根据《上海市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和管理办法》第七条,学费标准参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确定,相应分为A、B、C三类,A类为国家规定的西部地区,学费标准为15,000/人;B类为其他地区,学费标准为20,000/人;C类为特区,学费标准为25,000/人;其中少数民族学费可相应地下调10%;国家大型企业委托办班也可相应地下调10%。
(三)各主办部门在办班后一个月内将办班收费标准报送研究生部和财务处(结算中心)登记备案。
(四)课时酬金标准和工作量计算。各主办部门自主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课时报酬,由各主办部门自主决定和发放;合作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课时报酬由各主办部门和合作单位协商决定,并由各主办部门发放。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课时工作量一律不计入学校的教学工作量范围。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财务管理
(一)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所收的学费和各项杂费,必须向学员公示。不准额外收费。
(二)各院系必须严格执行《上海财经大学“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试行)》(上财〔2001〕39号)的各项规定,认真处理各项收入和支出。
(三)进修班领用的收据,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试行)》(上财〔2001〕40号)和《上海财经大学收费票据管理补充办法》(上财〔2003〕31号)的各项规定执行。
(四)开班后一个月内,主办部门要将进修班学员名单报送财务处(结算中心)登记备案。
(五)各主办部门要认真做好进修班学员交费情况记录,收费结束后将记录送财务处(结算中心),并核对金额。
(六)学校按进修班学费总收入的23%收取管理费,其中包括研究生部收取的管理费。
(七)与合作单位合作办班,若收据由我方开具,学费必须由我方收取,收入总额必须如数入帐,然后再根据协议规定与合作单位分成。学校的管理费按学费收入总额的23%提取。
(八)与合作单位合作办班,若收据由对方开具,我方按协议得到分成款,并按实得金额给对方开具收据。学校的管理费仍按学费收入总额的23%提取。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起施行,原《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上财研〔2001〕5号)即行废止。
发布者:ws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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